第十四条、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的规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代表数量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及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的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的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不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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