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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市住建局文件|关于印发《宝鸡市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的公告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10-20 | 浏览: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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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住建局文件|关于印发《宝鸡市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宝鸡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政策>修订和延期的通知》(宝政办发〔2023〕37号)要求,落实个人(家庭)首次购房契税补贴政策,提振我市住房消费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宝鸡市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宝鸡市财政局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18日

宝鸡市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宝鸡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政策>修订和延期的通知》(宝政办发〔2023〕37号),切实做好我市购房契税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购房契税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购房(首套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下同)契税补贴范围是指个人(家庭)在市主城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购买首套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或符合交易条件的二手住房。首套房是指个人购房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经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查询确认和网签备案系统查询确认的普通商品住宅。

第二条 购房时间认定是指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办结时间为准。契税缴纳时间认定是指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第三条 购房的补贴标准为:合同网签且足额缴纳契税后,二手房交易已取得契税完税证明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可享受首套住房契税总额50%的补贴。同一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户口簿以2023年10月1日以前登记的为准)已享受补贴的,重复购买有退房(网签备案)历史记录商品房的,不再享受购房契税补贴。

第二章 购房契税补贴审核发放

第四条 申请购房契税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1)《宝鸡市个人(家庭)首次购房契税补贴申请审核表》;

2)购房人家庭在宝首次购房前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3)购买二手房的,提交不动产登记权证复印件(验核原件);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合同网签备案编号;

4)购房人房款交纳发票复印件(验核原件);

5)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验核原件);

6)户口本及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验核原件);

7)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核原件);

8)购房人或网签合同中共有人有效银行卡号或存折复印件。

第五条 购房契税补贴办理一般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持上述相关材料资料到宝鸡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购房契税补贴窗口申请办理。(地址:陈仓园市民中心东楼612、613室,电话3901759、3652281)

(二)受理与审核

1、宝鸡市房屋交易管理管理服务中心指导申请人填写《宝鸡市个人购房契税补贴申请审核表》;受理申请人所提供的补贴申请材料资料,负责对申请人身份信息、户口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以及银行信息等进行验核确认,负责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办结时间和真伪等情况的验核确认;

2、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对住建部门递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和二手房产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

3、对符合条件的,各审核单位在《宝鸡市个人(家庭)首次购房契税补贴申请审核表》上予以签字并加盖业务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jj.baoji.gov.cn/)公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补贴申请与发放。对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宝鸡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核算补贴金额,并每月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划转到补贴发放专户[宝鸡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资金性质: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后,宝鸡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及时通知补贴申请人携带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到购房契税补贴窗口办理补贴发放手续。

第六条 购房人必须于遵循文件规定的日期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领取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购房契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购房契税补贴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八条 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处理,追缴已领取的购房契税补贴。

第九条 已领取购房契税补贴的新建商品房,因特殊原因注销购房合同的,购房人必须首先退还全部购房契税补贴,否则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不得注销合同备案。

第四章适用范围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

第十一条 其他县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4年9月30日截止。符合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宝政办发〔2022〕42号)购房契税补贴条件的,参照本细则执行。